上海市税务部门就个税申报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字体:[ ]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日期:2008-01-02

  新年伊始,我国第二次高收入人群个税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准备,以确保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完成。

  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收入来源,情形各异,该如何申报纳税?没有按时纳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解放日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个税申报有关问题,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相关人士做权威解答。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举例]王先生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四、没有依法按时纳税,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举例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举例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种不同的收入来源情况,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举例1]2007年,王先生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王先生应申报纳税的年所得是多少?

  答:王先生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

  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举例2]2007年,林女士年收入超12万元。她每月都从上海市的A、B两家公司拿工资。她应如何办理个税申报?

  答: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次月7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007年度终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她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因为林女士有两处任职、受雇单位,所以林女士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可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举例3]小明是某公司职员,2007年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转让一所住房50万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税;此外,小明2007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7年度小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计算口径,《通知》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炒股和卖楼所得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其中:

  股票转让所得=80000+15000-50000=45000元;房屋转让所得=500000×5%(应税所得率)=25000元;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45000+25000=16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目前股票转让所得虽纳入个人所得需要申报,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4]李明是一家美国公司派驻上海的工作人员,每月从美国获得工资,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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