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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通知》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