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中央税务法规集锦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编辑整理 作者: 日期:2008-04-29

  一、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通知》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容,《通知》明确: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2008年4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三、2008年4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四、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五、2008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通知》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六、2008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8号)

 

  《通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填报说明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指标解释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共涉及独立纳税企业重点税源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共17项指标。

 

  七、2008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2008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通知》明确: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九、2008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0号)

  《通知》明确:2007年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和新增的西藏分公司,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十、2008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3号)

 

  《办法》规定: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十一、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通知》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十二、2008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3号)

 

  《通知》明确: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十三、2008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2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企业数控设备或功能部件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0台/套,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重型数控设备和超精密数控设备年销售量不限等。

 

  十四、2008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

 

  《通知》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十五、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58号)

 

  《通知》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两个文件中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的执行问题做出补充通知。内容主要涉及:关于两个文件的执行范围、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等。

 

  十六、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通知》分别对: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五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十七、2008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批复》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八、2008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6号)

 

  《通知》明确: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十九、2008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9号)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适用对象、备案的办理程序、关于居民身份证明、关于税收征管及其他管理工作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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