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征纳双方税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的要求,日前,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小规模纳税人“同城申报缴税”实施办法(武国税函[2008]93号)。
《通知》明确:本实施办法所称“同城申报缴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时,可以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我市国税系统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含子厅)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城申报缴税”包括受理纳税申报及全额划缴(开具)该申报税款(税票)。
“同城申报缴税”税收业务适用于武汉市国税局所属各区局(分局)采取上门申报纳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定期定额双定户)和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