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5-07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等有关规定,日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

 

  《通知》明确:从2008年5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2%-3%、非住宅及别墅4-5%,各地在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预征率并上报省局备案。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根据售价及工程建设总投资预算,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对清算过程中发现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对2006年1月1日前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所属时期适用的预征率核定;

  (二)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三)2008年7月1日起,按销售额的5%或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单项预征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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