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办税日历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仲熙 日期:2008-05-30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6

1-13日

1-13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征期内7-9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征期到13日

1-13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

6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天,征期到10日

1-13日

1-13日

 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征期内7-9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征期到13日

1-13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给灾区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各界人士及企业都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6月1日-10日是扣缴单位申报5月个人所得税的日期,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在此提醒大家,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一、个人通过以下机构进行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1、财税[200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税[2004]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财税[2006]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税[2006]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财税[200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扣除应注意的事项  

 

 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二、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作者: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仲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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