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办税日历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仲熙 日期:2008-08-26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9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0日

 1-10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

9

1-8日

1-8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天,征期到8日

1-10日

1-10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1-10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一、汽车消费税9月1日起调整

 

自2008年9月1日起,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包括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做如下调整: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企业应注意:

1、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

2、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3、政策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于9月份按照新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确认9月份应交消费税,并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旧版行程单9月1起禁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制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明确,7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防伪纸质行程单,旧版行程单可以使用至8月31日,9月1日起,将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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