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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征收 |
月份 |
申报期 |
入库期 |
税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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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1-10日 |
1-10日 |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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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
1-10日 |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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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收 |
9月 |
1-8日 |
1-8日 |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天,征期到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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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
1-10日 |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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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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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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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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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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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消费税9月1日起调整
自2008年9月1日起,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包括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做如下调整: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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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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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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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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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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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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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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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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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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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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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企业应注意:
1、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
2、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3、政策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汽车生产企业应于9月份按照新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确认9月份应交消费税,并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旧版行程单9月1日起禁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制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明确,7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防伪纸质行程单,旧版行程单可以使用至8月31日,9月1日起,将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