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及风险防范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仲熙 日期:2008-06-30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因各种原因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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