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地税部门获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日前发布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对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进行了补充明确。通知将5%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明确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要按照分税种的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通知指出,采用5%综合征收率交纳相关税款时,出租房屋收入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纳税人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要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税款;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要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税款。该补充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予以调整。
相关背景:
2003年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1月1日执行;
2004年4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又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从2004年4月1日起一直执行至今。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