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中组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对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定级问题进行明确。随着这一规定的出台,我国在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宣布废止。
两部门在新规定中明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记录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2、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对于原来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定级的程序如下:
1、本人对使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两部门明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惯例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1、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2、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3、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4、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部门最后强调指出,上述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