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双基数”征缴问题及对策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姚植轩 陈克飞 许成根 日期:2008-07-24

  庐江县地税局会同养老保险机构,积极推进养老保险费“双基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2007年筛选30户企业,月增收养老保险费50.2万元,2008年重新核定168户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扩面增保5800人,月调增缴费额191.7万元。但“双基数”征缴中,还存在参保意愿不高、征收管理不畅、社会护费氛围差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参保意识淡薄,有意偷逃保费

  由于对劳动、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学习不够,出于降低成本考虑,有的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的仅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办理,有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全部养老保险费用。有的企业职工出于保护工作机会、跨区转移难的考虑,不敢要求企业办理养老保险。这些企业和职工,参保都困难,更谈不上“双基数”征收。

  少数参保企业在缴费基数上打起主意,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以临时工替代长期工,不签合同,从费用里列支小工费用;有的以加工费替代工资;有的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工资总额,把加班费、年终奖不列入工资总额,还以搬运费、股息、利息、红利等形式,化工资为费用,减少缴费基数。

  ㈡企业缴费负担重,缴费基数与实际脱节

  一是保费负担较重。现行社保政策,企业承担的养老等“五险”综合费率为30.1%——31.8%,其中养老保险为20%,按去年全省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每年最低要为职工缴养老保险费2661.6元,这样的费率标准,对于我县刚刚启步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二是现行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实发工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在企业成长期或衰退期,由于工资总额变化较大,造成企业用工与社会责任脱节。三是有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年薪二三十万元,全部作为缴费基数,与此前的不超过全省平均工资三倍相比,企业负担有所加重。四是对销售等方面人员的工资与费用合二为一,难以准确划定缴费基数。

  ㈢“双基数”管理不到位,缴费服务体系缺失

  一是有的只重视单位工资总额(缴费基数),轻视个人缴费基数,放弃参保人数管理,有的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悬殊较大。二是劳动部门的养老、医疗、失业三个经办机构,对“五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不一,各自为政,存在相互抵触现象。三是由于信息化应用程度低,对缴费人管理监控较少,劳动和地税对缴费人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特别是缴费人动态情况不清,数据不准。四是由于社保主管机构重管理、轻服务,重征收、轻稽核,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保费政策宣传告知体系,缴费人获取社保信息不畅,存在参保政策不清、责任不明等诸多模糊认识,影响参保和缴费。五是在数据采集、申报辅导、缴费方式和缴费提醒等方面,未建立丰富多样的服务体系,存在业务流程不规范、服务缺位等方面问题。

  ㈣征管机制不顺,违法违规治理不力

  一是部门职责交叉。缴费人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记帐等业务,存在往返跑、重复找现象。当缴费人未登记时,地税机关不能直接登记,也无权处罚,只能通报社保部门处理,社保部门因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也无法督促缴费人及时登记,造成大量企业游离于缴费户之外。二是双向申报弊端多。缴费人向地税和社保经办部门双向申报,地税部门不能直接核定缴费基数,只能按社保经办部门核定数征收,容易造成申报、征缴延误。因社保部门每月已对缴费人申报核定认可,事后地税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就难以确定责任。三是政府部门对社会保险重视程度不一,存在相互扯皮、推诿现象,社会各界协费护费和执法部门依法治费意识亟待加强。四是强制征缴力度不够。对参保单位少报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效果不大;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程序繁琐、社会影响大和主观不愿,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地税部门不能视同税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不参保、拖欠保费等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治理。

  二、对策与建议

  ㈠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参保意识

  通过建立全面覆盖、深度沟通的社保政策宣传告知体系,促进参保企业和个人了解、理解与遵从。采取税费宣传、政务公开、集训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着重介绍参保的法定性和义务性,拓展宣传广度;通过送法上门、电话释惑、网上互动、个别约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养老保险“双基数”管理规定,引导依法参保、依法缴费,拓展宣传深度。对个别参保意识淡薄的企业,一方面要讲清不参保、少参保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增加企业经营者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要主动向企业职工宣传参保权利,支持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还要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参加养老保险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引导他们重视支持养老保险,主动参保、积极护保、尽力协保。

  ㈡加强管理监控,严格保费征收

  一是强化缴费登记管理。建立一方登记、双方承认的登记机制,即缴费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任意一方办理缴费或参保登记,部门内部相互传递登记资料,免除缴费人来回跑、多头找。新办企业单位,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二是强化费源监控。坚持税费并重,在日常申报和调查中,同步采集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和实发工资总额,建立健全费源动态数据体系,与劳动部门联网交换参保编码、费种鉴定、应征数据,实现费源数据实时分析和动态校对。三是强化申报征收管理。由缴费人按期同步申报税费,以上月工资支出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申报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对单位用工发生变化的,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四是强化“双基数”、“双管理”。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坚持用工必参保,一手抓缴费率,一手抓参保率,坚决纠正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

  ㈢加强制度完善,优化征收管理

  一是明确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赋予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的权力,将加收滞纳金、冻结存款账户、责令银行扣款、查封拍卖企业财产、诉前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赋予执法主体。二是完善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管实施办法,本着与实际接轨的原则,以上月工资支出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明确临时人员、退休返岗人员、销售人员、高薪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应对原则和处理办法,促进企业用工与社会责任有效对接。三是区分企业建帐核算情况,分别核定缴费基数:对账册健全企业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即查帐征收;对账册不全企业以同行业工资占销售收入比重测算核定计费工资总额,即核定征收;对无同行工资标准的帐证不全企业,按全省年平均最低标准,定员定额征收。四是地税部门负责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和检查,社保机构负责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检查,统一缴费人不同险种的缴费基数。五是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推进“双基数”管理,初始阶段可根据企业承担能力,按实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费基数,减轻企业负担。

  ㈣加强稽核执法,推进保费征缴

  一是建立完善“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查账征收、重点稽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推进“一票多费”征收,实现“五险”一个基数、一表申报、一票征收,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建立直接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多种申报缴费方式,采取提醒、预约、延时以及一站式、一窗式等服务举措,提供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三是充分发挥税务部门与企业接触多的优势,通过申报约谈、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准确掌握缴费单位财务核算情况,科学界定工资与费用区别,核准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据实调整缴费基数。四是对有意偷逃欠费或拒不参保的企业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果断采取加收滞纳金、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举措,兑现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

  ㈤加强协作沟通,共建护费氛围

  要建立劳保、财政与地税等部门工作联系机制,通过数据联网、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助。劳保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诚信档案,通过劳动保障工作年审,督促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参保登记,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通过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和事业单位经费拨付,从资金源头协助扣缴养老保险费。对偷逃抗费案件,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要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加大偷逃费行为的打击力度,威慑少数不法分子嚣张气焰。地方党政部门要把民生问题摆上社会公信评价的突出位置,对不参保或不按期、未足额缴费的企业和经营者在评先评优、信誉等级认定时,予以一票否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版权声明:
  ①如您想进一步了解该文的相关内容,请致电中国税网010-63183002,我们将安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与您共同探讨。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税网及主办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税网”。
  ③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打印文本   关闭
相关新闻
· 浅谈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 力破六大管理瓶颈 劲推地税科学发展
· 使基层国税部门信访工作稳定的有效方法
· 现阶段税源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分析
· 关于我国纳税人平等权之法律保护的分析
全部 法规 问答 资料 实务
近期重要税事回放
· 财政部:民办学校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宜用财政票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涉农业务获得系列免税优惠
· 招行代售电子机票要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财政部央行增设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和退库两科目
· 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准入门槛提高
· 内蒙古五盟市八行业可享扩大增值税抵扣税收优惠
· 金融企业07年汇算清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细化
· 税务总局要求加强第29届奥运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
· 税务总局发布第二十批免营业税人身保险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