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要求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
字体:[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闵丽男 日期:2008-05-23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向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抢救和保护好灾区税收征管资料。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灾区纳税人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的抢救、清理,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对于计算机内储存的征管数据和资料,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份介质,应存放于安全地点,确保存储资料介质万无一失。

  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认真清点税务机关库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各种完税凭证,凡遭损毁的,应及时予以核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并备案。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在完成人员、财产抢救工作后,积极开展税收征管秩序恢复工作,为当地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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