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禁止各地税务部门开立税款过渡账户
字体:[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蔺红 日期:2008-05-09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禁止各地税务机关违规开立任何形式的税款过渡账户。

  通知指出,严格规范账户管理、禁止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是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国家金库,维护国家预算收入安全、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相继对税款过渡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税款过渡账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最近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计、检查中发现,部分税务机关仍然存在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和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预储账户”缴税问题。

  为切实整顿此类问题,加强预算收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开立任何税款过渡专户。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金融机构开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不得将税款存放在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经费账户,不得利用各类税款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不得通过设立税款过渡账户获取利息弥补经费,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用于缴税的“税款预储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车辆购置税账户、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车辆购置税账户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账户资金的管理,严防利用账户延压、截留、贪污、挪用账户资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车辆购置税账户、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收付、核算管理等,在税务机关内部应统一由计统部门负责。

  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待缴库税款的缴纳。对于异地缴纳税款、从第三方账户缴纳税款等,要一律通过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办理缴库。对于纳税人税款先汇入“待缴库税款”专户后再收到申报表的,如果所汇款税种单一且纳税人名称确定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汇款金额及时办理缴库;如果一笔汇款涉及两个或两个税种以上的,或纳税人名称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报表当日或次日及时办理缴库。

  据了解,对于违规开立的税款过渡账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清理工作,凡清查出的违规税款过渡账户,都要立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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