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期间“休息”机动车可减征车船税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李炯 日期:2008-07-10

  如果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您为首都的交通顺畅、为首都能“多一个蓝天”作出了贡献,让爱车在家中“休息”,那么此停驶机动车就可享受减征车船税了。

  地税部门敬告广大纳税人:根据《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以下简称《交通保障方案》)的有关规定,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北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均属于减征范围。其中包括黄标车、按单双号行驶的机动车、单位停驶机动车以及《交通保障方案》规定的其它停驶机动车。所有停驶机动车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大型客车减征150元;中型客车减征135元;小型客车减征120元;微型客车减征75元;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减征24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减征15元;摩托车减征30元。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2008年车船税依《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征收,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其中,对于自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退还因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辆车船税的,如符合停驶减征条件,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停驶减征税款相关手续;对于过户车辆,一律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单位纳税人应在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个人纳税人可在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或代收代缴网点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作者单位:北京平谷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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