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工作已经开始,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所得税有关规定,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应注意的问题做出纳税提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即内资、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文件规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内资企业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即对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的;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等文件的规定,即对取得的预收款,一般是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
二、高新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的所得税税率。
今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即将启动,“新老”高新技术企业均需提出申请,通过重新认定才能享受到15%的低税率。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认定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来执行。
三、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因此,企业在2008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2007年1-12月职工人数、2007年年初及2007年末资产总额。
同时应注意,到2008年末如果企业2008年的各项指标已经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得享受5%企业所得税免税,应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