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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具备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条件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对于已安装使用北京地税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其使用年限,凡已达到5年使用期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而应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开户登记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并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纳税人需按照修订后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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