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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们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的监督,是以各级领导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审批事项的逐个签批方法实现的。这种监督方法,虽然比较有效,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所有审批事项都由领导签批,较多流于形式;二是文书流转环节多、“链条”长、工作效率低、纳税人意见大;三是责任不清,出现问题追究困难。事务性工作和审批权转移和下放以后,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明确了工作责任,但执法权力分散,容易失去控制。因此,我们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作用的规律,建立了岗位“自控”、“互控”和纵向监控的税收征质量监控机制。
(一)岗位自控岗位“自控”,就是各岗位人员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对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没有问题后,才向下一岗位移交。因此,每一项税收业务都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作为自控的依据。我们按照政策规定和每项工作的特点,编写近60万字的《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每一项具体的税收征管业务都在《规程》中立了项,并对工作项目的法规依据、文书受理和编制方法、调查核实的具体内容要求,工作过错的责任追究等级,各项业务在不同岗位之间的流转顺序,工作完成的时限等10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岗位互控岗位“互控”,就是岗位之间的互相监督。岗位人员在接收上一岗位移交的工作时,首先要按照《规程》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同意接收就是认可了它的工作质量,但如果再出问题由接受岗位负责。如果不接受,上一岗位就要重新办理或补正,责任由上一岗位负责。
(三)纵向监控纵向监控,就是上级部门和领导,对各岗位办理的业务,尤其是对比较重要的审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做到“放事不放管、放权不失控”。税管法规科设置税收执法监督岗位,负责对已经办理和审批的事项进行适时监督,发现问题有权予以纠正、撤消或终止执行。各级领导,包括税管法规科长、县级局的分管局长、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办理或审批的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加强工作监督。为此,我们专门制定了《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对纵向监督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做了具体规定,使纵向监控有章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