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年1月1日起,湖南地税机关已不再对扣缴义务人发放《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据日前发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40号)规定,原已发放的《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应立即收回。
另外,《通知》还明确,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要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必须先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或签署《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交强险”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