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国务院分别下发了国发[2007]39号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发[2007]40号文《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分别规定了原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的老企业30项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西部大开发优惠企业的过渡措施,以及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39号文和40号文,2008年2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8]21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我们就该政策的精神作一分析: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