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集锦> 中国税网2008年5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6-02

  一、2008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通知》明确: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2008年5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8]21号)

  《通知》规定:调整6类共2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从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将冻猪肉进口税率由目前的12%降低至6%,将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共9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6%-25%降低至2%-10%,将豆粕、花生粕等饲料进口税率由目前的5%降低至2%,将部分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产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3%降低至0%.

  三、2008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3号)

  《通知》规定: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200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税函[2008]460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增列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理事会、中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对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机构。

  五、2008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六、2008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4号)

  《通知》规定,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七、2008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2008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九、2008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8号)

 

  《通知》明确: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十、2008年5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7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十一、2008年5月14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50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200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7号)

  《通知》明确: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三、200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十四、200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8]409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十五、2008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407号)

  《通知》指出今年选择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具体为2008年6月至8月,各地国税局对所辖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9月各省国税局对专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评估工作报告及《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十六、2008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8号)

  《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十七、200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8]37号)

  《通知》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有关科目进行了修订。《通知》规定本次修订的科目,从缴纳2008年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既跨省市又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财预[2008]10号)文件执行。

  十八、2008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7号)

  《通知》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

  十九、2008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2008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十一、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另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二十二、2008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42号)

  《通知》规定:为切实整顿部分税务机关仍然存在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和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预储账户”缴税问题,加强预算收入管理,要求各税务机关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开立任何税款过渡账户。进一步加强对车辆购置税账户、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待缴库税款的缴纳。进一步加强账户审批管理。

  二十三、2008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0号)

  《通知》明确:要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进行督办,争取在短时间内摧毁更多的窝点和团伙。要对车站、码头等发票的集散地,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有突破性进展。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二十四、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8号)

  《通知》明确: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二十五、200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9号)

  《通知》规定:对河北省枣强县确有真实生产能力的毛皮产品加工企业,其2006年1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产品,在货物交易真实、且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准予纳入正常税务监管。对河北省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确有真实生产能力的毛皮产品加工企业,其2007年4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产品,在货物交易真实、且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准予纳入正常税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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