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已调入资金不用于建设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7-21

  本网讯 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外资项目时,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此外,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对于新开工项目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版权声明:
  ①如您想进一步了解该文的相关内容,请致电中国税网010-63183002,我们将安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与您共同探讨。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税网及主办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税网”。
  ③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打印文本   关闭
相关新闻
· <咨询>地产公司自建写字楼并自用是否缴纳所得税?
· 中国税网调查显示 注税考前培训考生首选网上辅导
· 中央高层调研五省市 胡锦涛指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 湖北纳税服务办法强调 一户纳税人一年只检查一次
· 大连国地税联合管理税务登记 设市县两个联合机构
全部 法规 问答 资料 实务
近期重要税事回放
· 财政部:民办学校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宜用财政票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涉农业务获得系列免税优惠
· 招行代售电子机票要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财政部央行增设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和退库两科目
· 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准入门槛提高
· 内蒙古五盟市八行业可享扩大增值税抵扣税收优惠
· 金融企业07年汇算清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细化
· 税务总局要求加强第29届奥运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
· 税务总局发布第二十批免营业税人身保险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