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所得税注销业务暂时使用清算所得税模块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7-22

  本网讯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20号)明确,为解决综合征管软件V2.0因制度衔接问题给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在总局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前,暂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清算所得税(内资)】模块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进行清算处理,之后再办理注销业务。

 

  通知要求,按上述办法处理注销业务时,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正确计算清算所得和企业所得税,再对综合征管软件V2.0【清算所得税(内资)】模块中相关项目进行归类填列。

  据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尚未发布,按照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既定的操作模式,山东省基层国税机关无法办理纳税人注销业务,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较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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