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解读514号文企业改组改制中免征契税政策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徐锡峰 日期:2008-07-24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契税减免政策,2003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基本明确了对现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契税征免的规定,2006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进一步规定将财税[2003]184号的优惠期限处长至2008年12月31日,同时,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解释明确;2008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通过下发《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了对于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有关契税政策的问题。

  为弄明白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征免问题,笔者进行了初步归纳整理,并一一予以分析。

  一、现行文件中关于契税减免的有关政策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减免契税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时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而非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因为分公司、支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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