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销售额未达180 万是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7-23
  问:我公司为商贸企业,2004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配饰销售业务。2007 年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我公司将一部分场地对外租赁,收取一定数额的租赁费。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未将服装、配饰销售收入与租赁收入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我公司将这两类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另外,我公司2007 年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 万元,请问在年审时是否会取消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我公司有何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您问题所述,您公司未分别核算服饰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即使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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