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规定时间未交付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7-24
  问: 2006 年12 月,我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有偿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根据合同约定,出让方于2007 年5 月将土地交付给我公司,但由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证到目前为止尚未办好,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时间确定,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你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交付土地时间,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能在土地使用证办好后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版权声明:
  ①如您想进一步了解该文的相关内容,请致电中国税网010-63183002,我们将安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与您共同探讨。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税网及主办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税网”。
  ③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打印文本   关闭
相关新闻
· <原创> 2008年上半年最新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 <咨询>销售额未达180 万是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完成32553亿元
· 央企上半年收入超5万亿今后并购重组将受严格控制
· 国资委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 内设19个司局
全部 法规 问答 资料 实务
近期重要税事回放
· 财政部:民办学校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宜用财政票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涉农业务获得系列免税优惠
· 招行代售电子机票要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财政部央行增设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和退库两科目
· 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准入门槛提高
· 内蒙古五盟市八行业可享扩大增值税抵扣税收优惠
· 金融企业07年汇算清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细化
· 税务总局要求加强第29届奥运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
· 税务总局发布第二十批免营业税人身保险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