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期间媒体广告发布趋严 七类广告将重点审查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7-24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六部门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要求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强化奥运期间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审查和内部管理,重点审查七类广告。

    通知要求,各新闻媒体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检查各项广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广告发布管理应急措施,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广告导向负领导责任,主管广告业务的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终审、把关负直接责任,广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负具体责任,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各新闻媒体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下列广告的审查:一是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内容的,二是涉及宗教、民族、种族内容的,三是涉及传销、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内容的,四是涉及奥运有关内容的,五是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内容的,六是涉及与兴奋剂有关内容的,七是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处方药药品内容的。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广电总局17号令的规定,严禁超时、超量和各种形式的违规插播广告;严禁播出导向错误、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在转播节目中,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重申报刊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色情、迷信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非法印刷品广告不得随报刊发行配送。

    严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严禁发布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广告。与此同时,各新闻媒体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紧紧围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主题,积极参与、创作、发布更多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富有感染力的公益广告作品,大力宣传“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展现中国特色主旋律和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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