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未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应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7-25

  问:我公司2006 年初向银行贷款建设一栋新厂房,之后进行设备安装及装修,该厂房已于2007年初开始投入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已办好。厂房建设发生的工程款、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由于厂房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至今还在与施工方交涉,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发票还未取得。因此我公司未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事务所在我公司审计时要求我公司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请问他们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建厂房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决算手续,应该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根据发票所列成本作相应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工程款发票,因此你公司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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