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以5万元为限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7-25

  本网讯 为便利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昨天发文(汇综发[2008]69号)明确, 境外个人购汇比照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累计期间暂定为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以下称“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外个人购汇比照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累计期间暂定为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

  (二)境外个人购汇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三)境外个人购汇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

  通知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具体包括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原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两个项目。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自2008年7月1日起,银行可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查看购汇交易功能,熟悉相关操作,2008年7月8日正式启用。2008年10月17日后,境外个人购汇统计及相关规定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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