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立高新企业认定小组 参与认定中介标准确定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8-01

  本网讯 随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下发,各地的高新企业认定工作也陆续展开。辽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日前联合成立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高新企业认定事项进行管理。

  据介绍,领导小组下设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有四项,一是领导省内(不含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是审议《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四是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向领导小组提交《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审查,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4.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

  6.负责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由各市科技局或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并统一申报);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

  7.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8.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记录,并取消其相应资格,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9.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0.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5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11、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关于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四部门在通知中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辽宁省内选择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介机构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符合基本条件的各有关中介机构需在2008年8月12日前将材料(电子表格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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