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11-19

  本网讯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财政部近日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735号)指出,将对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提供专项财政资金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通知表示,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对于企业获得该项资金补助的条件,通知明确,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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