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王某等4名高管成为了修订后的《刑法》又一部分受益者。原来,2008年,这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4名高管1年~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期间,恰逢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北京一中院依照其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这4名高管在补缴税款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用“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并明确规定初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此,全国出现了多起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进行法律处理的案例:今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原来的偷税罪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3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偷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价头”一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老板叶剑文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审判结果并未涉及对叶剑文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原因是,叶剑文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所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
数宗涉税案“变脸”引起各方极大关注。河南省白鸽集团财务部长刘林表示,这实际上让人有了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纳税人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更人性化的保护”。北京市地税局税务检查处处长朱兴有告诉记者,修订后的《刑法》改变了诸多涉嫌偷税的企业家的命运,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
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颖提醒说,纳税人要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至关重要。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诚信纳税,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争不受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课题,它涵盖税收征管、稽查等诸环节,征纳双方都应当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朱兴有认为,税务机关今后可以根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情况,也就是纳税人是否已经补税、是否已经接受处罚和罚款,是否属于初次犯罪等条件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这种变化加大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为了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今后更需要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与此同时,税务干部对于如何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如何注意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等问题要有一个清醒认识。
各方关注:刑法修订宽严相济成现实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新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实施近2个月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强烈反响。对此,社会各界及纳税人普遍认为,《刑法》此次修改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来,一些地方在处理税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新修订后的《刑法》办事,使原本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相继被予以免责。这使人们惊喜地看到,修订后的《刑法》所要体现的宽严相济、人性化的立法精神,正在成为现实。
———在北京,今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采用将1135万余元的利息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在2年多的时间里逃避缴纳税款合计226万余元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偷税罪的新规定,于是检察机关通过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
———在浙江,3月16日,台州临海市检察院依照新修订的《刑法》,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偷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河南,4月2日,时隔一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价头”一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老板叶剑文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审判结果并未涉及对叶剑文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原因是,2009年2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后,叶剑文当庭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所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而根据2月28日起实施的新《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月9日,还是在北京,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的行为也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3年底改为股份制。2004年初,该企业在财务上采用收入不入账,以企业实际支出定入账收入,不列、少列收入制作财务报表等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4万余元。税务机关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德义兴商楼罚款29万余元,并下达追缴通知。之后,德义兴商楼缴纳了行政罚款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也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德义兴商楼罚金30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等人1年~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当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的4名高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修订后的《刑法》在上述案例中运用,人们普遍认为,与原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相比,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明确规定了初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人性化的原则;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浙江台州市国税局法规处的干部说,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说明其主观恶意较小,可不再作为犯罪。这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社会形势是相适应的。
而负责办理浙江省临海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案件的市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钦文说,《刑法修正案(七)》意在教育当事人和挽救企业。偷税罪量刑标准没修订前,不管企业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如果将本案翟某判刑,那么这个企业可能面临倒闭,大量员工面临下岗,在当前就业形势较严峻的情况下,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山东菏泽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法庭,也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次《刑法》中对原来偷税罪的修改,再次印证了这点,税务部门应该在维持经济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为税务部门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北京市地税局朱兴有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刑法修正案(七)》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明确规定了初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人性化的原则,是一大进步。这有利于建立起务实的严肃的税收法制。朱兴有说,我国因偷税触犯刑法的行为,其实很多都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使偷税罪的适用很不严肃。由于在我国产生偷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望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严肃税收法制是做不到的。而且,在我国,偷税频频发生也不是偶然现象,只有放宽尺度,对偷税罪前置条款作出刚性规定,我们才能克服目前立法字面上的偷税罪很严厉,而执法时却很宽松的现象,从而建立起务实的严肃的税收法制。
采访中,记者接触到的税务干部也普遍表示,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比较有利于税务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对密切征纳关系,减少征纳矛盾和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着较好的促进作用。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刑法》新条文的简化表述,使税务稽查移送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执法风险。
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反映,《刑法》经修订后,对“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有新的变化,但工作中有些情况税务机关难以把握。在新涉税条款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期间,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标准是什么?税务行政执法中关于涉税案件移送问题是否会存在执法风险?比如,2月28日以前已经稽查完毕,处于审理环节还未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是否要移送?初次违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如果未全部履行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何处理,是否要移送?移送时间如何把握?为此,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主动邀请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开了一个研讨会。
司法机关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涉税条款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以前,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应遵循法律“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原则。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此外,《刑法修正案(七)》涉税条款中“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五年内”是指从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