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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增值税后如何开票?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1-17

  问:我公司现有一台进口设备是2008年12月之前免税购进,现在补交了增值税和关税。我公司要把这台设备卖给子公司,请问是给对方开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8年12月之前免税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交增值税和关税后,现将这台设备卖给子公司,可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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