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三种预缴方式:一、据实预缴。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适用的是第一种预缴方式-据实预缴。另外,国税函[2008]126号文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的有关规定,按申报表要求修改了STAIS征管系统,即修改了国税函[2007]1195号文中部分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申报表第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第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7行"减:弥补亏损"、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删除。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企业应按08年每季度会计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乘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不能象以前规定的那样在季度预缴时先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只有到年终汇算清缴时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多退少补。同时,如果企业一季度有利润,而二季度亏损,也不能在当年弥补,也只能等到年终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不少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他们认为企业虽然08年盈利较大,但是以前年度亏损也很大,企业要在今年的盈利中先负担税款,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而且,年末办理退税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适用于内资企业)中对亏损弥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先弥补亏损,再以弥补亏损后的余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目前并没有失效,众多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企业在08年季度预缴时还能不能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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