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仲熙 日期:2008-05-09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国民寿命普遍延长,许多退休人员宝刀未老,退而不衰。一些有劳动能力、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返聘或受聘于其它单位继续工作,既提高了家庭生活水平,又参与了社会事务,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自信及精神。对聘用企业来说,在支付其再任职报酬时,要根据离退休人员所享受的企业福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下发后,由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标准,从而出现了只要是退休人员再任职就按照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部分离退休人员属于兼职或者临时补差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另外,《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根据88号文的规定,由于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国家退休养老待遇,国税函[2006]52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中的享受同等社保应不在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作者系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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