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处理:注意“过渡期”规定
字体:[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雷 刘晓伟 胡清水 龚厚平 日期:2008-05-13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与职工福利费支出有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有了重大变化,如何对过渡期福利费支出的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调整也成了近期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

  河南省国税局12366日前便接到某内资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企业2006年依照原会计制度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了福利费140万元,2006年末有未用的贷方余额80万元,结转到了2007年。2007年企业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00万元,实际计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账面上年底仍有2006年结转未用的福利费8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据实限额列支,往年的福利费能否继续结转余额?12366咨询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咨询员提醒纳税人,要做好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必须先梳理过渡期前后的有关规定,分清会计与税务处理关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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