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昨天,福建泉州某公司财务人员赵女士向本网咨询,公司为业务骨干人员报销他们已申购成功的奥运门票费用,该费用是否要纳税?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明确解释,单位为职工报销奥运门票的费用其实质是对员工的奖励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单位为职工报销的奥运门款应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报销门票的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据记者了解,除了上述情况外,目前,不少单位也将奥运门票当作礼品赠送客户。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同时提醒,为非本单位职工报销奥运门票的费用也要注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笔报销费用也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在报销奥运门票额度较大的时候,要注意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限制,合理安排这笔费用支出,以免造成超额列支。
对于奥运门票入账问题,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也同时提醒,奥运门票发票只能根据票面金额开具,对于个人持有的高于票面价值的门票,只能根据票面金额入账,多余部分没有发票不能入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众购买奥运门票有三种开具发票方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在向特定客户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北京市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在向公众销售门票时,向购票者提供《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奥运会和残奥会各比赛场馆现场销售门票时,统一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专用发票》;凡持未加盖“发票已开具”红色戳记(戳记规格为10mm×25mm,仿宋18磅字体)门票的公众,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销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链接:奥运最后82万张门票25日起通过场馆向公众发售
据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消息,从2008年7月25日起,北京2008年奥运会最后的82万余张体育比赛门票将通过场馆售票亭面向公众发售。公众可使用现金或Visa卡在售票亭排队购票,每次排队只能购买1个场次,最多2张体育比赛门票,门票当场领取,为热敏票。
本阶段售票只面向公众个人,不接受团体购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售票方式上与前几个售票阶段有所不同,采用了售票亭售票的方式,购票人可现场领取门票。由于每个售票亭所售比赛门票均不同,北京奥组委特别提醒公众要提前了解各售票亭的售票信息,安排好时间。
奥林匹克中心区售票亭将销售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国家体育馆、击剑馆、五棵松棒球场(不含篮球馆)的比赛门票。其位置位于地铁八号、十号换乘车站广场东南角,南临北土城路,东靠近公交专用停车场。
京内其他场馆售票亭只销售本场馆的比赛门票,这些场馆包括:奥林匹克公园北区场馆群、奥体中心场馆群、五棵松体育场馆群、老山自行车场馆、北京射击场/馆、丰台垒球场、首都体育馆、北京大学体育馆、北京工业大学体育馆、北京理工大学体育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馆、北京科技大学体育馆、中国农业大学体育馆、铁人三项场地、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朝阳公园沙滩排球场、工人体育场和工人体育馆。具体销售信息公众可登陆北京奥运官方票务网站(www.tickets.beijing2008.cn)查询。公众可直接前往上述场馆各自的售票亭排队购票。
对于京外赛区,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赛区场馆售票亭只销售当地足球比赛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