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自2007年12月以来,多项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相继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日益明确。本文拟结合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新出台的多项涉税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普遍性税收优惠、过渡性税收优惠和专项税收优惠进行归纳和评述。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概览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作了专章规定。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文)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7]40号文)出台。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文)。同时,针对国发[2007]39号文和国发[2007]40号文实施中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2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3号文)。
财税[2008]1号文明确规定除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发[2007]39号文、国发[2007]40号文及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此,除按新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外,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能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己经较为明确。以下将从普遍性税收优惠、过渡性税收优惠和专项税收优惠三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进行阐述。
一、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能享受的企业所得税普遍性税收优惠体现在新税法第四章和实施条例第四章中,具体包括:
普遍性税收优惠中颇受关注的两个问题:
在普遍性税收优惠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是颇受关注的两个问题。为明确界定两类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同时予以发布。
(一)符合低税率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界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若为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具体判定指标的界定:
首先,具体的指标是以企业性质为前提加以判断的。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判定标准不同。此外,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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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从2007年12月起,国家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文)、《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7]4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2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3号文)。本文将其归纳为五大过渡办法:
(一)以2007年3月16日为界,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其中,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照18%、20%、22%、24%、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以2007年3月16日为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应当注意,对于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再等到其获利起计算优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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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文)根据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新税法实施后相关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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