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一、职工福利支出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损失可在发生后第6年一次扣除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该政策,企业如果发生股权转让损失的当年或以后年度不再有投资收益的话,其损失将永远不能税前扣除。
三、内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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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