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项税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5-05

  本网讯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编制《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19项信息为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税务总局在该指南中明确,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以下19项:

  (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

  (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

  (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十九)其他工作。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须先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然后提交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税务总局将按下列情形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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