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税务会计处理
字体:[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雷 刘晓伟 胡清水 龚厚平 日期:2008-05-13

  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根据上述财会规定,该内资企业会计处理应当是2007年不能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可以按实际发生数列支,2006年的余额为结余80万元,可以按原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该企业可以继续将余额80万元用完,并不与当年损益发生关联。2007年因为不再允许计提,虽然发生了100万元职工福利费,但应当继续按原有规定先使用80万元的余额,待80万元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所以,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20万元(100-80),也就没有了未用完的余额。该企业应当进行账务调整,将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调整为20万元。

  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该企业虽然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00万元,会计处理考虑往年余额后只有20万元,但由于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明确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扣除额为140万元(1000×14%),未实际使用额为120万元。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到了2008年,假如发生了100万元职工福利费,1000万元工资、薪金,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由于有以前年度余额12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100万元冲减后仍有余额,则2008年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不能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

  另外,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权益,只能用在规定的范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余额的使用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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