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是会计范畴,是为将来不时之需做准备,提了当前不一定用,当前能直接耗用就不是计提,计提一般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也就可能有借方或贷方余额。计算扣除是税收范畴,对于一些税务机关不易掌握真实性、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的税前扣除项目划定统一的标准,也便于纳税人的公平竞争,如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
分清了以上两个概念后,解决职工福利费过渡期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处理就有了统一的标准。即会计处理时强调是否允许计提,税务处理时关注计算扣除。
以该内资企业为例,2006年底结账时税收与会计制度有关职工福利费规定都没有发生变化,会计处理上计提职工福利费140万元,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计算扣除140万元,企业职工福利费有贷方余额80万元,应当结转到2007年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
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处理规定发生变化,而税收规定没有发生变化。按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因为没有了会计范畴的计提,所以当年就不存在应付福利费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年报中的余额也只能是2006年底的余额结转。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所以,该企业当年会计处理上,福利费发生额为20万元(100-80);税务处理上,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继续按照当年实际计税工资总额×14%来计算扣除,即140万元(1000×14%),对于2007年福利费支出税务与会计处理的120万元(140-20)差异,则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