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3号)。《意见》除明确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的保障措施外,还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在税收方面主要扶持政策如下:
(一)对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等文件执行。
(三)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四)对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除上述税收政策扶持外,《意见》还指出,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