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按成交价1%交个税
字体:[ ] 来源:新晚报 作者:张春杰 日期:2008-08-07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哈尔滨市日前对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同时,对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按房屋成交价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哈尔滨市规定,在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相关凭证原件,税务机关可以允许其在税前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房屋修缮费用,其中修缮费用扣除上线为8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将在3%税率的基础上按照1.5%减半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代开发票时,应按次进行计算征免税款。每次租金未达到100元起征点的,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房产税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也将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另外,对向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将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据悉,哈尔滨市还明确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将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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