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提高为10047元
字体:[ ]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日期:2008-08-11

  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随着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高,本市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也由去年的9081元调高至10047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目前广州市地税局现行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来计算,3倍为10047元,“免税线” 与2007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9081元相比,提高966元。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0047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宋先生200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2135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8年7月宋先生工资收入为13250元(未含单位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宋先生2008年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计算

  ①宋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2135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10047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

  单位每月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12135×20% = 2427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 1205.64元 (10047×12% = 1205.64 元),其单位超标准和超比例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221.36元( 2427-1205.64 = 1221.3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宋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12135×20% = 2427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205.64 元(10047×12% = 1205.64 元),其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221.36元(2427-1205.64 =1221.3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

  ②宋先生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250 + 2427)-(1205.64 +1205.64)- 2000 = 11265.72(元)

  应纳税额 = 11265.72×20%-375 = 187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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