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纳税“四不”现状令人堪忧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董小斌黄周南邓异镝 日期:2008-07-07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具有行使国家职权或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虽然该类单位实现的税收比例不大,但其社会属性决定了它在税收形成及分配中的特殊作用。从公平对待平等法律主体,营造和谐纳税环境的意义高度来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秩序,是非常必要的。2007年我局共对87户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税收政策和缴纳地方税收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查补税费157.96万元,处罚款91.72万元。根据数据显示,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现状不容乐观,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四不”现象。

  一是税务登记该办不办。行政事业单位税务登记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检查中,还是发现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责令7户行政事业单位补办了税务登记证,约占检查总户数的8%。

  二是地方各税该报不报。地方各税少申报缴纳的现象,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利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不申报纳税。如某医院利用现有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未申报纳税;某小学改变土地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仅入库11万元税款,只占到了应纳税款的29%。2、门面租金收入不申报纳税。如某剧团用房屋租金收入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不申报缴纳税款;某单位拥有临街门面产权,而账内无租金收入,采取了账外收取房屋租金自用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5万元。3、取得其他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如工程咨询服务费收入、保险手续费收入、承包费收入、教育劳务择校费收入,以及超标准收取的政策性收费等,应该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有保险手续费收入的以医院居多,承包费收入、教育劳务择校费收入以学校居多。4、其他小税种不申报纳税。如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印花税不申报纳税的项目以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居多。学校经营商店所用房产、土地均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部分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只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5、有应税所得不申报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过程中,未进行汇算清缴或零申报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普遍申报情况。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要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企业,不涉及该税;表示应该申报缴税的财务人员鉴于该税种计算复杂,也未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申报问题。

  三是个人所得税该扣不扣。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代扣或者少代扣。大部分单位例行公事,仅对每月个人造表工资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实物、各种补助等收入并未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不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部分单位还存在采取报销私人消费发票的方法发放补助补贴偷逃个人所得税,此类问题给检查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甚至从未代扣代缴过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也未发现有职工个人主动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代扣或者少代扣。利息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代扣。部分单位向职工集资,对支付的集资利息,极少有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小学从事房地产开发支付集资利息近3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发票管理该规范不规范。常见的有白条入账,使用过期作废票据,国税发票代替地税发票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代替税务发票使用,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收取租金或经营收入等发票违章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种种涉税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应从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税务机关的管理、各类票证的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行政事业单位本身消极待税思想严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意识狭隘,纳税意识淡薄,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比较匮乏,再加上经费来源不足,对纳税便产生了抵触情绪。第二,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抓大放小是根源。第三,票据多头管理,监控不严。由于财政、税务部门在发票方面,各管各的,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又从利己角度出发,钻空子,逃避纳税,致使税务部门对其使用票据监控不严。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征免范围要有确定性。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纳税鉴定,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进行全面调查,一对一地确定征免范围,避免按单位或收费性质、项目划分征免界限。要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把征税问题明确到哪一个单位的哪一项收入、哪一种行为、哪一类所得上。

  第二,票证管理要有规范性。首先要与有权提供票据的部门协调,明确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以联合文件下发各单位;其次税务机关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项目和使用票据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增加日常票据检查次数;如仍不能规范,则采取强制手段,小票重罚。目的只有一个:要以抓票证的规范管理促进税收的规范管理。

  第三,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大张旗鼓地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宣传有关税收政策,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扭转纳税观念,增强纳税意识,正确掌握好各税种的征税范围、对象、程序等有关规定,使其能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做到财会人员学有资料,问有师傅,错有指导。从宣传的长效机制考虑,可以向县委、政府建议将税收基础知识作为任用、提拔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的一项考察内容。

  第四,加大征管执法力度。要积极协助扣缴义务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监控;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化。要联合财政、物价部门一起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进行管理,三家联合对收费进行检查,防止税收流失。稽查部门要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方面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启动一案双查双报告机制,决不能姑息迁就。

  作者单位:湖南郴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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