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字体:[ ]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贾康 日期:2008-08-18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深化财税改革提出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这一表述是建立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已形成的“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要求的基础上,但具有更明确的要点、更丰富的内涵,不仅对我国财税体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意味着深化财税改革面临着新的机遇,形成了更清晰的要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够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总体模式的财政体制,是以“经济性分权”形成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合理而清晰地明确规定政府的事权即支出职责,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转轨需要。

  我国事权划分的关键所在,一是合理划分投资权。从中长期看,应在中央政府有限介入为数不多的大型、长周期、跨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如宝钢、三峡、京九等)的同时,使地方政府从一般竞争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领域退出,收缩到公益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领域内,从而理清多年来中央、地方投资权上的纠葛,进而由粗到细形成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明确分工并逐步将其法规化。二是以“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推进财政层级的“扁平化”,进而拉动“减少行政层级”的综合配套改革,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和促使“扁平化”后的各级政府在事权合理化、清晰化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

  与事权相匹配的实质内容是财力的匹配。各级政府为履行好其事权,必须解决所需的财力来源和财力使用的效率问题。可以说使各级政府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才能使各级政府都能提供本层级上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履行好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分配责任和公共职能,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构建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所追求的实质性内容。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欠发达地区普遍感到财力严重不足,基层(县级以下)在许多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存在财政困难,在中央未赋予地方举债权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变相举借债务的规模不小、问题不少。解决与这些现象相关的制度建设问题,则是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目标的关键。相关制度建设的要点,主要应包括合理的财权(税基)配置和科学、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适当探索地方政府公债制度等方面。

  首先要在制度安排层面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分税制中的财权配置(税基配置)问题。我国复合税制中的20多个税种,哪些应归中央,哪些应给省里,哪些应放在市、县,哪些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应处理为共享税和如何处理,以及地方可有哪些必要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收费权,都属于这个层次的问题。总体上看,中央政府为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应当掌握有利于维护统一市场正常高效运行、流动性强、不宜分隔、具有宏观经济反周期“稳定器”功能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以及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种(消费税等)和与国家主权相联的关税;地方政府为履行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优化辖区投资环境的职能,应当掌握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和征管优势、并能和自身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不动产税等)。在我国一定时期内,增值税仍可考虑在中央、地方间处理为“规范共享”,同时,逐步适当扩大地方税权。

  当然,即使较好地做到了事权与财权的呼应和匹配,也决不等于做到了“财力与事权”的匹配。因为同样的税基,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丰裕程度很可能大不相同,体制设计中,必须在尽可能合理配置财权之后,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以求近似地达到使欠发达地区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大体相一致的结果。我国转移支付的发展方向,是扩大采用较为客观合理的“因素法”的一般转移支付的数量和比重,同时适当控制和优化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缩小乃至最终取消因考虑既得利益的历史原因而存在的“税收返还”。

  再有,从分税分级体制长远发展考虑,还应探索在控制、消化地方政府已有债务的前提下,如何结合《预算法》的修改,在设定规范、透明的程序和必要的制约条件的情况下,适当发展规范的地方政府市政债等地方公债,这也是使我国地方政府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的一项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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