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贵州灾区纳税申报期可酌情延长至2月底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2-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明确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顺延期限届满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贵州省国税局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1条以及实施细则第37条、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酌情进一步批准延期至2月底,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1月份认证但受灾害天气影响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可延长至上述期限内认证,其进项税额在1月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将1月份、2月份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2个月的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加以解释。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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