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六地区试行服务贸易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日期:2008-04-01

  2008年4月1日起,国家将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

  税务备案制适用范围

  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需先行到税务机关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税务备案和付汇程序

  1、境内机构在对外付汇前,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并予以备案。

  2、境内机构持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

  3、境内机构须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像主管国地税局就支付的款项办理纳税申报,并就相关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同一笔合同多次付汇,须每次付汇前办理备案手续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备案制将有利于企业及时对外支付款项,但企业仍需在汇款后完成清税手续,企业需自行先预计须代扣代缴的税款,最后预扣金额能否与税务机关确认数一致的风险将由付款企业承担。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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