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石脑油消费税可免征 须凭《证明单》申请免征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日期:2008-05-19

  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旨在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免征消费税的范围

  《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享受免征消费税的石脑油范围,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具体讲,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

   《办法》明确,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证明单》一式五联,只限于购货方在向销货方购货时使用。

 

  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供《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或者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办法》还明确,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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