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自6月1日起调整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日期:2008-05-22

  本网讯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称,自2008年6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打印文本   加入收藏   关闭
相关新闻
· 两类石脑油消费税可免征 须凭《证明单》申请免征
· 国家明令禁止各地税务部门开立税款过渡账户
· 财政部等发布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发票违法犯罪
· 税务总局修订08重点税源报表部分所得税指标解释
全部 法规 问答 资料 实务
近期重要税事回放
· 两类石脑油消费税可免征 须凭《证明单》申请免征
· 国家明令禁止各地税务部门开立税款过渡账户
· 财政部等发布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发票违法犯罪
· 税务总局修订08重点税源报表部分所得税指标解释
· 高技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八大高新领域可享税收优惠
· 今年1月1日起 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
·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 财政部:我国对部分进口成品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精彩专题
利息税降低 银行理财产品正悄然谋变吸引投资者
利息税降低 银行理财产品正悄然谋变吸引...
消费者商家不买账 购物袋“环保税”遇操作难题
消费者商家不买账 购物袋“环保税”遇操...